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江苏省电力监管办公室关于对部分超能耗企业(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电监会江苏省电力监管办公室关于对部分超能耗企业(产品)实施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10]378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甄别,确定对丹阳钢铁厂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见附表)。
  惩罚性电价标准为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0元。
  以上惩罚性电价政策从11月1日起实施。

  附表:2010年超限额企业名单(第三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电监会江苏省电力监管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表:
  2010年超限额企业名单(第三批)

地区

企业名称

工序名称

2010年单耗

国家、省限额

超限

比例

超限工序用电占全厂生产用电比例

镇江

丹阳钢铁厂

高炉工序

599.4kgce/t

≤460kgce/t

30.3%

39.59%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