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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六)局长岗进行终审处理。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综合二科科长岗。

  (七)文书销号岗根据终审意见,销号和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得税核定)。

  (八)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得税核定)。

  第五十条 取消核定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将申请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二)税务所长岗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三)文书销号岗根据销号和打印《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四)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第八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第五十一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以及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对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户数5%以上。

  第五十二条 定额执行期是指地税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三条 对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应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从价)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地方税费,从2007年9月份起可不予征收,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情况除外。

  对国家税务机关核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地税机关不予征收。

  第五十四条 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地税机关按程序办理,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五十五条 地税机关确定定期定额后,公示一周。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有异议,可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科所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提供证据或证实材料,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十六条 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定期定额条件或纳税人申请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税收管理员发起取消核定定额流程。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纳税期限前,税收管理员发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和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后未缴税款的纳税人,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地税机关发起行政处罚流程并按规定程序提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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