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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第三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额核定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平均值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申请填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第六章 印花税核定

第一节 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核定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登记。

  (三)不完整保存应税凭证。

  (四)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计算依据明显偏低。

  (五)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未按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等情况。

  (六)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实际发生应税行为所记载计算税额明显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应填报《印花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第二节 核定内容

  第四十条 印花税核定,是按纳税人采购、销售(营业)收入额核定应税比例计算印花税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地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比例。

  第四十二条 核定应税比例种类

  (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纳税人

  1、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纳税人

  ⑴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额5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⑵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额6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2、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纳税人

  ⑴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额6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⑵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额2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3、房地产开发纳税人

  ⑴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额70%-100%比例核定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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