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岗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额等信息。
(三)税收管理员岗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四)税务所长岗审核税收管理员岗转来待审核信息,根据授权范围对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审批。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五)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根据授权范围通过调整级别参数进行调整。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税务所长岗。
(六)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七)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非全省统一的定额核定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审批。
(二)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接收审核任务,录入核实意见,终审审批。
(三)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四)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取消核定流程
(一)登记受理岗或税收管理员岗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岗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审批。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或税务所长岗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四)文书销号岗销号和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五)税收管理员岗送达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核定
第一节 核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额或生产经营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核定认定及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个行业,无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地税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