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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第二节 核定方法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根据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

  (一)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类别维护。

  (二)负责典型调查费用项目维护。

  (三)负责定期定额户的费用要素确定及维护。

  (四)负责单位调整参数和调整参数具体属性设置维护初始化。

  (五)负责各岗位级别调整参数设置维护。

  (六)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定维护。

  (七)负责组织定期定额户的费用情况的典型调查、调查表的维护及删除。

  (八)负责组织对费用要素数据进行测算维护。

  (九)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批。

  第十七条 登记受理岗

  负责受理定期定额户申请,转税收管理员岗办理。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

  (二)负责定期定额户费用情况典型调查表的采集维护。

  (三)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要素采集及维护。

  (四)负责调整费用要素确定定额。

  (五)负责直接受理或通过登记受理岗转交定期定额户申请并初审。

  (六)负责税务文书的送达和签收。

  第十九条 县区局所属分局局长、管理科长或税务所长岗(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

  (二)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审核。

  第二十条 文书销号岗

  负责税务文书的销号和打印。

第四节 地税机关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全省统一的定额核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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