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核定。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
(四)营业税适用税率认定。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认定。
(六)印花税适用税率认定。
第二节 税务核定方法
第七条 地税机关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法核定计算依据,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平均值核定。
(二)按照营业额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它合理方法核定。
第八条 征收率由地税机关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
第九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经地税机关认定后,可调整原有核定。
第三节 税务核定程序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核定流程
(一)自主申报及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
(二)接受并执行地税机关送达的核定税务文书。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办理税务核定流程
(一)接收纳税人自主申报及提供相关证据或证实材料。
(二)核定计算依据或征收率。
(三)公示核定的计算依据或征收率。
(四)向纳税人送达核定税务文书。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第一节 适用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经营时期和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算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过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地税机关难以查实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核定。定额核定由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认定,县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批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