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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核定制度》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现将《税务核定制度》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税务核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核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负有缴纳地方税收义务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税务核定包括核定应纳税费计算依据和核定征收率。

  第四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会计核算不准造成成本核算不实等情况,地税机关难以核实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申报的计算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及临时经营的。

  ﹙八﹚其它情况。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税务核定种类

  第五条 计算依据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

  (二)营业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

  (五)印花税计算依据核定。

  (六)城镇土地使用面积核定。

  (七)房产原值和租金标准核定。

  (八)未缴纳资源税矿产品原矿数量核定。

  (九)房屋、土地交易计税价格核定。

  (十)烟叶销售额核定。

  (十一)土地增值税预征核定。

  (十二)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

  第六条 征收率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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