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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时,应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的主管机关,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担保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缴纳税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执收项目编码。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四联式)”,统一缴入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国有资产收入过渡性账户。行政事业单位执收国有资产收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应纳入单位预算,不得直接在国有资产收入中扣除。

  第九条 实行集中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负责办理具体收缴手续。

  第十条 国有资产收入分列以下政府收入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列103070601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列103070602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列103070603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列103070698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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