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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
(浙财采监〔2010〕52号)


省级各单位,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各单位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和廉洁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采购程序多、时间长,单位采购时随意性、倾向性较大,采购结果与采购人的期望还有不少差距,采购管理和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管理、改进服务、完善制度,切实提高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依法、廉洁、科学、和谐”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善和简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确认程序,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

  1.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和基础。省级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将单位使用各种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支出项目单独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尽量编全、编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减少年中的追加、调整,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2.简化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或调整审批程序。预算单位用预算资金追加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时,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在审核批复项目预算的同时,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避免单位重复报批;对需要使用按规定留归单位的采购节余资金,若采购项目内容和范围不作调整的,经预算单位申请,报省财政厅审定,由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对采购预算节余指标的调账后,单位即可申请采购预算执行;如需改变用途或归并原采购项目节余资金进行采购的,应作为新增采购项目,按追加采购预算程序办理。

  3.优化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程序。采购单位在上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时,除因特殊情形需采购进口商品或服务外,凡采购类型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定点采购)的,或采购类型为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内网系统)将直接予以确认同意,并自动生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采购单位即可实施采购活动。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或采购进口商品或服务的,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程序仍按原规定程序从网上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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