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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信息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信息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住金字〔2010〕68号 2010年12月16日)


各管理处:
  青住金字〔2008〕88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标准的通知》中,要求“借款申请人购买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主体结构未封顶的,按主体结构建造实际进度发放贷款”。但在执行中,由于依据授权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的管理处对建设中的住宅项目形象进程,未定期进行注解登记,导致共享该项目信息受理单纯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管理处,因不掌握项目建设的实际进程,无法确定贷款的发放时间。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证协议信息共享制度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积金项目合作协议签署后,凡属在建主体结构未封顶的项目,签署协议的管理处应跟踪了解项目建设的进程情况,定期在业务操作系统【4212】合作协议管理登记中的“单元室号”内按实际工程进度,具体到楼号、单元号进行注解说明;主体结构封顶后,标注主体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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