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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人力社保部门:
  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重新核定养老金下月起,按照新的待遇标准发放。其中,2007年12月以前(含12月)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自2008年1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2008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下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
  三、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按照本单位干部退休费列支渠道列支;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副职管理岗位。具有中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内设机构副职管理岗位。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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