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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岸线使用

  第三章 港口建设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港口建设与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需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产业作为基础性、服务性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防污处理、仓储等设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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