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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16)钢卷尺(C-025-0025),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规定的每只70元降低为每只60元。

  5.降低卫生部门的部分专业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

  (1)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3‰调整为:总投资 >2000元万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1‰(未达到4万元的可按4万元计费);1000万元<总投资 ≤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2‰(未达到3万元的可按3万元计费);总投资≤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3‰;

  (2)生活饮用水、水源选址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1‰,调整为每平方米0.5元;

  (3)工业建设项目设计卫生预评价及竣工卫生评价,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0.8‰(未达到8万元的可按8万元计费); 20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1.6‰(未达到4.8万元的可按4.8万元计费);2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3‰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2.4‰(未达到8000元的可按8000元计费);工程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4‰(未达到400元的可按400元计费);

  (4)放射卫生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项目总投资的1-5%,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1-3%;

  (5)学校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0.1%,调整为每校1000元。

  6、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规定的按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降低为按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

  三、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取消文件中关于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质监部门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和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再设置执行时限,期满后仍按文件中规定的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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