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

  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

  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

  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1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辽价函字〔1994〕7号)

  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2号)

  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0号)

  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4号)

  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1992〕124号)

  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5号)

  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71号)

  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53号)

  2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7]10号)

  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转发的国家文件,涉及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