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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11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2011年本市医疗机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医疗卫生工作,现将本市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各医疗机构的休息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要求执行。即: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

  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

  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

  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

  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

  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二、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急诊正常开放。要切实加强急诊室、病区、手术室的医疗技术力量,严格医务人员尤其是主要业务科室医务人员的外出管理,注意避免医疗骨干同时大量外出,做好应急医疗梯队安排,加强急诊医护人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节日期间,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在本院配置连续输液的病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输液治疗。

  各单位要制定、完善节日期间就诊病人骤增的应急处理预案、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等,加强各项预案的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积极查找整治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确保一方平安。

  三、请各单位做好节假日安排的相关安民告示工作。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本市医疗机构休息时间安排如无变动,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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