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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十一、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十二、江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飞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申请应当注明拟开展作业的区域与作业点位置、作业时间、作业技术装备与条件等内容,经飞行管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经批准后的作业区域,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作业区域的,应当重新报批。”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地面高射炮、火箭作业点为非人口稠密区且无重要、高大建筑设施”。

  十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二)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三)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国家对重大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三)将规定中“正职负责人”一律修改为“主要负责人”。

  十四、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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