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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的意见
(川办发[2010]94号 2010年12月16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大《实施办法》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推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为农服务、带农入市、助农增收的生力军。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规定,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引导、支持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职责,进一步创新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创办、领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住 “十二五”规划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的大好机遇,站在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业的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贯彻、执行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建设、管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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