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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三)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使用其他单位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

  (二)投标时使用其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非本单位人员;

  (四)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但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但不是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印鉴参加投标;

  (二)伪造、虚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从业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属于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投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开标的;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而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的。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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