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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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