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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26.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27.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负责)

  28.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海关、省质监局、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29.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30.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省水利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负责)

  31.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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