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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甘肃银监局负责)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其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17.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工信委、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18.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甘肃银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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