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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市监准字〔2010〕3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职责,结合我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按本办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和延续)。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二)《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发布)第九条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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