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更加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四十一)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集中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入园区、集中区。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0〕37号)和《关于蚌埠市化工企业退市进园的实施意见》(蚌政〔2009〕13号)。

  (四十二)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定期制定淘汰目录并予公布。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四十三)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编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落实省政府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逐步退出机制。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十四)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较大事故(含道路交通事故)起数超控制指标,或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矿商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县、区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追究县、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十五)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