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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地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六)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蚌埠市政府令第5号),结合职能划转,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委、水利、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旅游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述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管理本行业(领域)境外我市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市、县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十八)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安委会对跨地区或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十九)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市直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未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验收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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