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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陕政发〔2010〕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菜篮子”工程,有力促进了蔬菜生产和流通快速发展,为保障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省蔬菜生产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依然偏低,流通设施建设滞后、供应能力不足,蔬菜价格大起大落、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受自然灾害频发、农资价格上涨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种因素影响,蔬菜等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增加了城乡居民生活负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蔬菜产业发展,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

  (一)稳定和提高城市蔬菜自给能力。各市、县、区特别是西安、宝鸡、咸阳等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稳定和增加蔬菜种植面积,调动和保护菜农的种菜积极性,切实提高本地应季蔬菜的自给能力。要根据城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总量,科学制定“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在城市周边地区合理规划建设新菜地,并实行最低保有量制度,按照城市人口增加一人新建一分菜地的标准,稳定增加蔬菜种植面积。实行更为严格的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老菜地的保护。征占菜地坚持“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补偿标准按当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提高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收缴资金全部用于建设新菜地和发展蔬菜生产。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蔬菜生产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蔬菜市场建设、服务与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在保障居民消费中的重要作用,合理规划布局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保证批发市场和菜市场建设用地。按照20-30万常住人口城区建设一个不小于10000平方米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2-3万常住人口社区建设一个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蔬菜交易市场的标准,改造建设一批城市蔬菜批发和零售市场。西安、宝鸡、咸阳等大中城市要主动与蔬菜产区加强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支持“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场地对接”、“场企对接”,强化产销衔接。要加大对蔬菜农贸市场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规范型菜市场发展,增加社区菜店和零售网点,在特定时段为蔬菜早市开辟专门销售区域,探索和推行蔬菜晚市的有效方法,方便居民购买。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费行为,解决摊位费和进场费过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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