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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保障市县食品监督检验经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保障市县食品监督检验经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保障市县食品监督检验经费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关于保障市县食品监督检验经费的有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实施。为保证食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食品监督检验计划的落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据实测算,足额保障”的原则,将保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本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经费的落实,确保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财政、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经费保障和经费使用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质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对本级食品监督检验经费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补助经费;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测算,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用不得虚报瞒报,不得随意扩大检验批次和提高检验费用标准。对于财政补助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用于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补助,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截留、挪用。如发现虚报、瞒报或截留、挪用等现象,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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