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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0]1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针对目前部分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落后产能比重大,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责任不够落实,部分地区和企业认识存在偏差,严重制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及时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深刻阐述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明确了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的激励和约束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突破重点难点,千方百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确定的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限,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后产能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将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生产能力及其装备报省工业信息化委。各地区特别是九大高原湖泊和牛栏江、南盘江及批江流域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保护要求,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细化落实任务
  (一)省工业信息化委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我省产业调整升级要求和各地实际,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工业信息化委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分行业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到具体企业和装置,并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实施方案报省工业信息化委。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 “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节能评估、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严把新上项目准人关,努力控制好增量。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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