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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五)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四、立足实际,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针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薄弱环节,建立相应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快推进成都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完善市、区(市)县和乡镇(街道)、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
  五、加强目标考核和行政责任追究
  (二十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区(市)县要定期分析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二十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履职内容纳入绩效考核。市、区(市)县安监委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并纳入同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各区(市)县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九)严格执行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在所辖区域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有非法生产企业(单位)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续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区(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要严格执行挂牌督办,区(市)县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安监委挂牌督办。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对同级政府授权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市政府授权组织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市、区(市)县安监部门要及时公告事故查处和结案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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