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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港航局、重庆保监局、重庆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成铁重庆办事处、民航重庆监管局、华中电监局重庆电监办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气象灾害敏感单位防御气象灾害方案规定的步骤,认真组织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自评和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类别认证申报工作;督促本行业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气象保障措施。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有关规定,强化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将安全气象保障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单位安全等级评估挂钩。

  三、突出重点,强化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突出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重点做好十大类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的安全气象保障工作。一是制造、使用或贮存大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的单位。二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环境的单位。三是具有省级以上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档案馆、重点保护文物的单位。四是具有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单位。五是具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大量电子设备的单位。六是具有大中型水库的单位。七是具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八是曾经发生过气象灾害且损失重大的单位。九是具有受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旅游景点、林场的单位。十是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上述十类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DB50/368―2010)有关规定,分解安全气象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强化相应的安全气象保障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

  四、加强领导,落实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建立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联席制度,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完善保障措施;要强化考核,把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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