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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3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气象灾害频发,并呈现出强度大、频率高、损失重的特点,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以及《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规范》(DB50/368―2010)有关要求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加速发展,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不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已成为我市气象工作的重中之重。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我市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气象灾害可防、可控的核心环节。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防灾减灾、打造“平安重庆”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细化措施,尽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灾害敏感单位具体负责的防灾减灾新格局。

  二、明确任务,全面推进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一)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管理前期工作。一是要做好气象灾害敏感单位的类别认定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二是要制订完善气象灾害敏感单位防御气象灾害方案,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服务,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快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四是要组织开展各类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安全气象保障技术应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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