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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榕政综〔201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造成的生活影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目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结合食品类消费品价格指数(未实行低收入价格指数之前)作为衡量指标,确定启动联动机制的标准。当CPI同比涨幅达到3%、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时,每人每月补助10元;之后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元。当CPI涨幅未达到3%、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在6%以上时,每人每月补贴10元。

  CPI同比涨幅未达到3%且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回落到6%以下时不启动联动机制。

  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5%,另行研究补助标准和方法。

  二、纳入联动机制的补助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资金保障

  联动机制补助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后,市财政对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区给予50%补助。各县(市)及马尾区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对琅岐经济区的补助,由马尾区负责)。

  四、切实加强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市、县两级政府审定;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执行情况。统计部门负责低收入指数的具体编制和低收入家庭住户调查的统计汇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负责协调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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