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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廊坊无线电管理局2010年预算的批复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廊坊无线电管理局2010年预算的批复
(冀工信财〔2010〕66号)


廊坊无线电管理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0年部门预算的批复》(冀财预复[2010]42号)文件精神,现将你单位2010年预算批复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其他省级预算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现对单位预算有关问题说明和要求如下:

  1、人员经费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关于人员经费的口径和现行工资福利政策核定的,确定人员经费预算的实有人员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所增加需财政负担的人员经费将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各单位一律不得挪用预算安排的专项公用经费和发展性项目资金用于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2、正常公用经费是按分类分档标准和按要求压减后的定额核定的,正常公用经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随人员增减而变化,由单位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超支不予弥补,结余结转下年。

  3、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批复的科目、项目数额和支付方式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没有预算不得随意支出,不能先支后报。各项预算支出要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突破,不得挪用,确需进行项目间、科目间调整或调剂的,先报省厅审核再经财政厅同意后,批复调整预算科目。

  各单位要按照《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重点支出的执行效率,重点支出6月底、10月底的支出进度应分别达到60%、90%以上。

  4、各项支出要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由于超标准、超预算形成的支出缺口,由单位自行负责。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各单位要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努力压缩(减)公务购车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办刊费、书报费、通讯费、差旅费和培训费;严格遵守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据《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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