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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树州建设局、玉树州各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0年4月14日,青海玉树地区发生里氏7.1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省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玉树地震灾区即将开展大规模的过渡安置房建设。为满足地震灾区救灾应急和过渡安置的需求,规范过渡安置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我厅研究制订了《青海玉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海玉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为满足地震灾区救灾应急和过渡安置的需求,规范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建设规划

  第二条 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建设应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灾后过渡安置实施方案》的要求,并要做到避险防灾、及时疏散,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优先选用现有的广场、操场、空地和公园等,按照过度安置规划要求布置过渡安置小区,建设过渡安置活动板房。临时搭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过渡安置活动板房应按规划要求调整。

三、工程建设程序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房建设应满足受灾群众临时居住的基本使用功能,并办理建设手续,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其中,涉及到办公用房、学校、医院等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用房,在企业选定、价格确定和工期、技术等方面要结合灾区实际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开工建设。

  第四条 过渡性安置活动板房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会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设计、安装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关于活动板房建设的设计、安装等规范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建设资料齐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资料须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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