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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着力提高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安全生产业绩一贯优良的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升级、市场准入、招投标及信用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对安全生产业绩较差的建设工程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方面,要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
  (二)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工程专项方案专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安全保险、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制度。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工法实施步伐。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的安全监管力量,在现有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配备落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重点做好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和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作业。深化民工学校建设,强化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到2012年,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均须建立民工学校,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部也要开展这项工作。
  (五)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设工程在工程招标时必须实行安全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安全费用并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就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的合理配置提出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项费用总额的30%,剩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予以支付。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清单备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中,加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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