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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对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制度、资金、技术、设施设备等各项保障,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各参建单位对其参与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参与建设环节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参建单位和相关项目的其他管理人员按其职责分别对所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三、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一)落实工程建设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加大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类开发区、园区和重大专业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程序。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准开工建设。严格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设计图纸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不能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应重新审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二)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认真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制度,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关。在招投标和施工许可管理中,严格审查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无证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重点加强对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指数发布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加强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分包、监理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严肃查处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积极培育成建制建筑劳务企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除自营外,均须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劳务队伍。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研究建立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及审批后有关情况和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动态数据库,实行安全生产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完善企业安全信用管理,提高安全信用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年检和晋升管理中的评价权重,优先支持安全管理较好的企业进入招投标市场,加快形成奖优罚劣的市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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