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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为工程建设行业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力争到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与目标考核体系、法规制度体系、政府监管体系、基础保障体系和信用惩戒体系;死亡人数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下降,确保每年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努力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安监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铁路、民航、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经信等部门分别负责铁路、民航、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中对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建筑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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