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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1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一)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2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三)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缴纳,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40元;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缴纳,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4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二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
  三、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
  (一)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
  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二)医疗待遇
  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部分,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部分,在一、二、三级医院大额救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
  (三)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按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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