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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的通知
(宁环办发〔201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上市环保核查整改承诺,解决好已有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要求,我厅决定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环保核查后督查(以下简称后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本次后督查范围为2005年以来已通过环保核查的区内上市公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督查内容

  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管理情况以及环保核查时已承诺的环保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后督查分两个阶段进行。9月底前,各上市公司组织自查;10月中旬,环保部门组织现场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具体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上市公司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的要求以及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时已承诺的环保整改任务,逐一进行自查,认真落实整改任务,确保达到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要求。9月底前,各上市公司将自查报告上报我厅。

  (二)认真执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上市公司要按照环保部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书应包括产业政策、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我厅将把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环境信息和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的情况,作为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将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过我厅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每年向环保部上报并公布我厅环保后督查结果,并对不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上市公司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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