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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28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规范提供户口迁移诉讼书证的通知(沪公发[2009]15号)

  2、关于本市高、中等院校上海生源在校生户口提前办理迁移手续的通知(沪公发[2002]90号)

  3、来沪投资企业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公发[2002]157号)

  4、关于印发《关于下放部分户口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2]187号)

  5、关于本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和外省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2]191号)

  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下放安徽闲散居民照顾回沪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沪公治[2002]213号)

  7、关于本市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报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2]362号)

  8、关于外省、市、自治区离休干部回沪定居申报户口及安置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98号)

  9、关于解决在本市定居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11号)

  10、关于妥善解决部分支援内地建设职工回沪落户问题的通知(沪公发[1999]197号)

  11、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的通知(沪公发[1999]196号)

  12、关于调整市郊国营农场人员户口迁移等政策的通知(沪公发[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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