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沪交客〔2010〕53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已经2010年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第一条 乘客候车应当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在站台或者人行道上自觉排队,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登车、吊车;不准拦车和拉脱电车集电杆。
第二条 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并让座。不准多占座位或者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第三条 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准乘车。
第四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严禁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严禁进入驾驶室,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拉好扶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禁止跳车、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车厢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第六条 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准上车。不得妨碍值勤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第七条 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八条 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车票保存至下车,以备值勤人员查验。电子乘车卡在全市设置车载读卡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上通用。
第九条 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