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发改委: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
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