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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震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地震局:

  为规范我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工作,现印发《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规范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管理,进一步发挥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建设、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指导思想是: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以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保障一方平安为目标,主动、慎重、科学、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全面提升我省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第四条 地震部门是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协助地震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参与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经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依据《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认定标准》开展了建设,并应具备以下条件的:

  (一)成立有学校领导负责的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将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

  (二)建立了防震减灾科普辅导员队伍。辅导员应掌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辅导员数量能够满足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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