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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山县、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井陉县、元氏县、高邑县、鹿泉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0〕22号)要求,为实现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尽快衔接,决定在全市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基本原则、试点范围及时间要求

  (一)目标。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下一步制定新的十年扶贫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坚持根据本市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和不同县(市)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坚持群众自愿、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试点范围。根据省的要求和我市实际,赞皇、灵寿、平山、行唐4个扶贫重点县及井陉、元氏、高邑、鹿泉4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列为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单位。

  (四)时间要求。此项工作自2010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月中旬结束。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新定扶贫标准1500元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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