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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济南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起施行。

市 长 张建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和高新开发区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
  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流通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资金2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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