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应在预算年度4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国家或四川省收入分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于10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列入市国资委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的审计内容。年度终了,企业应在编报预算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同时向市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时,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予以清算(相关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表另行制定)。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市国资委核准确认后,作为编制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依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每三年综合分析平衡一次,综合分析平衡年度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年度一致。
第二十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市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调控方案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不得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以冲回成本。不得将应付工资余额转入其他科目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科目中列支工资性项目,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归集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人工成本各项费用的企业,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及相关费用中扣除外,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