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市国资〔2010〕158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效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四川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收入分配政策;
(二)工资水平及增长根据企业资产规模、盈利水平、经营难度、承担的职能职责等情况实行分类调控管理;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推进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四)建立健全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总量调控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水平。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及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应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或生活费的人员,或劳动关系虽不在本企业但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