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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第(五)项;废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废止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字样”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0〕9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房地产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按规定应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服务业-租赁业”等营业税(以下统称房地产业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应在我区补征房地产业营业税(以下简称营业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

  (一)房地产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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