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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石建办[2010]172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10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对《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进行了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石家庄市为全国第二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市,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结合《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石政发[2008]20号)、《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石建办[2009]85号)和2009年9月市建设局、市发改委联合召开的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现场会要求,认真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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