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府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含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城市建设用地)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商务、工商、城管(城市综合执法)、农业、城乡规划、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