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0〕2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卫生局、物价局、妇联和苏州工商局九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苏州市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校园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省教育厅、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妇联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0〕23号)要求,现就全市集中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围绕我市建设"三区三城"的战略目标,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工作,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在园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文明城市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公益性导向、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公办为主的原则,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严格清理整顿无证幼儿园,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一)新建一批幼儿园。根据本地区的人口状况,合理规划、新建一批幼儿园,新增一批幼儿学位,在满足本地区3~6周岁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幼儿入托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入托需求。

  (二)规范一批临时幼托点。积极引导现有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合法、规范办园。考虑目前公办民办有证幼儿园资源有限、规划新建幼儿园尚需时间的实际情况,各地可调剂部分存量房屋,规范新增一批以看护为主要目的的临时幼托点,作为过渡性措施,以满足分流安置需要。各市、区要抓紧出台临时幼托点的标准,保证最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临时幼托点的监管,确保万无一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